广东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

时间:2012-10-22 来源:买卖合同 点击:
合同编号:
  
  买方 :
  卖方:  
  签订地点:
  签订时间: 月  日  
  提示:本合同适用于种子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,或经销商与种植户之间进行的大额交易。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,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经双方协商一致,签订本合同。
  
  一、农作物种子种类、品种、质量、数量、金额
  
 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  │农作物种类│ 品种名称 │计量│数量│     质量(%)      │单价(元)│金额(元│
  │     │      │单位│ 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    │   )│
  │     │      │  │  │纯度│净度│ 发芽率 │ 水份 │     │    │
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  │     │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  │   │     │    │
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  │     │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  │   │     │    │
  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  │合计人民币金额(大写):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

  注:种子质量标准执行国家、行业或地方标准,没有国家、行业或地方标准的,由双方协商签订。
  
  二、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:卖方应出示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,所提供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,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
  
  三、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:买卖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、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。
  1.买方收货后复检,发芽率、净度、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,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,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,逾期视为种子合格。
  2.买卖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,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,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。
  3.申请种子检验、检疫和鉴定的,其费用由______负担。
  
  四、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:种子量的验收,采取由合同双方共同抽样过秤的办法,以实际过秤量综合计算为准,最后实行多不退、少补足的办法。
  
  五、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:种子应经过精选、加工、分级,用_______包装,每袋标准重量为_________公斤,袋内外附有标签,标签须写明作物种类、种子类别、品种名称、品种审定(登记)编号、产地、质量指标、检疫证明编号、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、生产日期、生产商及其地址等事项。 包装费用由______方负担。1/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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